1、我国辩护的主要种类有?
(1)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即委托他人为自己进行辩护,包括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可作为辩护人的人。
(3)指定辩护。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2、哪些人可以被委托作为委托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3、如何进行律师的委托
您首先要找一个合适的律师,律师也是分专业的,您最好是找擅长打刑事官司的律师,他们对刑事诉讼的熟悉以及对刑事方面相关法律规定比较了解,对于案件的处理会更游刃有余。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与你签订一个委托合同,并由您签署委托书,作为律师接受委托的依据。有必要时,可以参加旁听法院开庭。
聘请律师应交纳委托费用(律师费),一般来讲,刑事案件是分阶段收费的,具体的委托程序和委托费用您都可以及时咨询我们。
4、委托律师的时间
(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a、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b、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c、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5、最新公安机关办案时间期限终极汇总表(来源:人民日报)
三、最新法律法规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法发〔2019〕25号
名称 | 时间 | 延长程序 | 延长时间 | ||
行政案件 | 继续盘问 | 12小时→24小时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延长至48小时 | |
询问 | 8小时 | 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 | 不得超过24小时 | ||
扣押、扣留、查封 | 30日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延长30日 | ||
拘留审查 | 30日 | 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 延长至60日 | ||
办理治安案件 | 30日 | 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 延长30日 | ||
刑事案件 | 传唤、拘传 | 12小时 |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 不得超过24小时 | |
提请检察院批捕 | 拘留后3日内 | 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 | 延长1-4日/延长至30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 | ||
逮捕(侦查羁押期限) | 2个月 | (一般)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期限届满7日前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 延长1个月 | 延长至3个月 | |
(重大)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期限届满7日前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 延长2个月/再延长2个月 | 延长至7个月 | |||
技术侦查 | 3个月 |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 每次不超过3个月 | ||
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 | 6个月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 每次续冻不超过6个月 | ||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 | 2年 | 每次续冻不超过2年 |
名称 | 时长 | 程序 | |
处分 | 禁闭 | 1-7天 | 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申诉24小时内决定 |
停职 | 10-60天 | 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申诉5天内决定 | |
警告 | 6个月 | 任免机关领导成员讨论 | |
记过 | 12个月 | ||
记大过 | 18个月 | ||
降级、撤职 | 24个月 | ||
行政案件 | 申请回避 | 2日内 | 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治安案件移送 | 24小时内 | 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告知当事人 | |
鉴定意见的送达 | 5日内 | 公安机关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 |
重新鉴定的申请/决定 | 3日内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重新鉴定一次为限;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治安案件被侵害人 | 2日内 | 公安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 | |
行政拘留合并执行 | 20日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 |
再次调解 | 7个工作日内 | 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 |
缴纳罚款 | 15日内 | 到指定银行缴纳 | |
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 | 24小时内 | 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24小时内进行询问 | |
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 | 7日内 | 公安机关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 |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送达 | 2日内 | 公安机关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 |
公告送达 | 不少于60日 | 无法直接送达、代收、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的 | |
当场处罚决定报备 | 24小时内/2日内 | 人民警察/交警报所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备案 | |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补办手续 | 24小时内 | ||
听证的申请/决定 | 3日内/2日内 | 办案部门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3日内违法嫌疑人可要求听证;公安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
听证通知书的送达 | 举行听证7日前 | 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 | |
刑事案件 | 拘留后的讯问 | 24小时内 | 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
拒绝作证的拘留 | 10日以下 | 经法院院长批准 | |
取保候审 | 不得超过12个月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
监视居住 | 不得超过6个月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
拘留后送看守所 | 24小时内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
逮捕后送看守所 | 立即 | 必须出示逮捕证 | |
拘留/逮捕后通知家属 | 24小时内 | 制作拘留/逮捕通知书 | |
取保候审的执行 | 24小时内 | 法院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要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24小时内执行 | |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3日内 | 公检法收到申请后3日内作出决定 | |
查封、扣押的解除 | 3日内 |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 | |
无主财产处理 | 6个月 | 解除查封、扣押6个月内无人认领上缴国库 | |
冻结的接触 | 3日内 | 通知金融机构并通知被冻结人 | |
补充侦查 | 1个月 |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 |
不予立案的送达 | 3日内 | 送达控告人 | |
不予立案复议 | 7日内 | 对不予立案不服,向作出决定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 |
不予立案复议决定 | 7日内 | 原决定公安机关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 |
不予立案复核 | 7日内 | 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 |
不予立案复核决定 | 7日内 | 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 |
说明不立案理由 | 7日内 | 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回复检察院 | |
通知立案 | 15日内 |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检察院 |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案审查 | 3日内 | 决定立案的书面通知移送机关;不予立案的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机关并退回材料 | |
移送刑案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 | 3日内 | 移送机关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 | |
移送案件通知家属 | 3日内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 |
补充/重新鉴定的决定 | 3日内 | 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 | |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罪犯的交送 | 1个月内 | 接到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交送监狱执行 |
违法/犯罪行为 | 追诉时效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6个月内 |
其他违法行为 | 2年内 |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 | 5年 |
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 | 10年 |
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 | 15年 |
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 | 20年;20年后必须追诉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 |
1、高空抛物犯罪的认定因素。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2、高空抛物犯罪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4、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
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5、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