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 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中风险防范与控制规范

发布时间:2020-04-20     发布人:     浏览量:    分享到:

一、企业设立和对外投资中

(一)企业成立时名称的选用

  1、选用企业名称前需要认真检索,查看是否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冲突,如企业字号、商标、产品名称等;

  2、尽量选择原创的名称,不傍名牌、不搭便车,走自己的品牌之路;

  3、注重对自己企业名称的全面保护,如将企业字号同时申请为商标,并在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加深消费者印象,扩大社会影响;

  4、发现自己企业存在侵权行为时,需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5、如要使用他人字号经营,事前应获得合法授权(如特许加盟)。

(二)知识产权出资、投资

  1、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2、知识产权股权比例计算多为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价值评估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三种;一为重置成本法,二为收益现值法,三为市场比较法;

  3、签订知识产权出资合同是要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4、签订的出资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各方具有知识产权保密义务,同时要约定违约责任;

  5、采取多种方式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如技术员工股权激励等);

  6、签好投资合同,防止他人以协议骗取专利权;

  7、通过知识产权投资是要审核目标公示章程,通过章程保护自己的权利;

  8、利用股东的身份,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9、要在投资合同中明确约定股份回购事宜,以防出现公司经营僵局,进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一)技术转让

  1、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便于履行。

  技术的有关情况包括:技术项目的名称,技术的主要指标、作用或者用途,关键技术,生产工序流程,注意事项等。这些数据表明了技术的内在的特征,是有效的,同时也是当事人计算使用费或者转让费的依据。

  2、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

  专利的有效性主要体现转让的专利或者许可实施的专利应当在有效期限内;超过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

  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保密性上,即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是所有人的独家所有。如果是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谈不上是技术秘密,当然也就不存在转让问题。

  3、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意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限制,同时明确违约责任,慎重付费。

(二)贴牌生产(OEM)

  1、签订详尽的合同

  a、OEM合作双方应当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的有关要求签订承揽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双方各自的名称、住所、承揽的标的,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原材料的提供及原材料的数量和质量要求,报酬、承揽方式,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验收方法及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据可依。

  b、委托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营业登记证书等主题资格证明;提供复印件的,通过代理人签订OEM合同的还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书。

  c、OEM涉及使用注册商标的,委托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提供商标注册复印件的,应由委托方所在地工商局或相应的机构出具有关的证明。

  2、规范OEM中的商标标识的标注行为

  《商标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就要求贴牌生产企业按要求标注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否则也会违反法律规定。

(三)特许经营(加盟)

  1、搞清楚特许的产品种类等基本内容:加盟者必须清楚特许商的法人资格确认以及加盟店售卖的货品种类及系列,对货品的描述应尽可能详细准确,要知道自己加盟了什么产品,是首要前提。

  2、关于加盟期限:加盟店应要求条文订明有权选择续约,如可考虑是否在合约中表明加盟店可以提前3个月通知终止合约,以便在经营不理想的情况下提早退出,减少进一步亏损。

  3、关于商标、字号的使用:要在加盟合同中明确商标、字号的使用条款,同时还要约定出现合同中约定情形时的解决方案。

  4、营业地址:为了防止竟争冲突,总店则应承诺在一定的范围例如加盟店所在的商业区域,不应允许另一家加盟店的开设,加盟店应要求总店承诺在一定范围内开设另一家新店,则该加盟店应有优先权。

  5、有关费用问题:加盟费是必备的条款,一般约定在加盟时一次支付,加盟费一般由特许方根据自身的品牌与加盟商尚定。

  6、有关总部的支持:总部的支持对于加盟商的运作至关重要,总部一般应在加盟店的员工培训、广告宣传活动的组织、原材料的配送等等方面提供优质的服务,对于此部分,加盟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加盟条款,防止只卖概念没有实际产品经营的加盟模式。

三、企业并购

  1、掌握并购目标相关情况,切记信息错误、混乱等情况;

  2、确认并购的交易结构;

  3、审查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分析知识产权的真正权利人;

  4、审查知识产权的范围,确定是否符合客户并购的目的和是否能够有效地为客户所实施;

  5、考察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

  6、起草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

四、劳动用工

  1、对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竟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制定培训规划,充实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知识产权意识。

上一篇: 返回列表

下一篇:返回列表

版权所有: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     豫ICP备19043442号-1    网站地图     南宁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