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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与财富传承中有关婚姻家事问题法律与实际心得

发布时间:2020-03-18     发布人:     浏览量:    分享到:

有关婚姻家事问题法律与实际心得
      1.大多数人都把举办婚礼当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开始,殊不知只举办婚礼而没有领结婚证,却够不上法律意义上的结婚,结婚必须进行结婚登记。

  以 1994 年 2 月 1 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为起算点,在此之后的同居已没有事实婚姻一说。

  2.同居期间买房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如二人联名的未必各得一半,要看各自出资比例的。如果后面结婚了基本上就一人一半,不再考虑原出资比例了。

  3.结婚给付彩礼是传统习俗,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即便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时在一定条件下亦有可能要求返还。比如登记后没有同居,比如对方是贫困家庭,倾家荡产来送彩礼造成贫困等。

  4.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经过一定期限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早已失效,即使结婚五十年,婚前财产仍然是自己的。除非双方特别约定,否则婚前个人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而不会自动转化。当然,如果都混同一起无从区分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5.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离婚时一般平均分配,有时也会考虑过错方多分。

  6.购房属于家庭重大支出,但因为购房时间、资金来源等不同因素,一旦离婚有可能争议不断,故建议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名字,如此可将风险降到最低。

  7.夫妻共同财产不能隐瞒,若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藏的共同财产,另一方依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如果是不动产分割的,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定的。

  8.很多离婚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在离婚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主要在于其不清楚家庭的收支情况,房子、车子、存款只知道有很多但具体情况一概不知,故了解并掌握家庭财产情况十分必要,至少可以防患于未然,不至于在离婚时执行不能或被对方恶意转移。所以,平时可以多留心,配偶一方常用的银行账户、证券开户机构及用户码、公司名称、保管箱存放地点及编号等。

  9.很多人误以为分居两年或更长时间后便可以自动离婚。但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只能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进行,不存在自动离婚一说。想离,不能协商的,就只能起诉。毕竟分居二年很多地方法院都不会直接判离的,还是连续离婚诉讼比较靠谱。

  10.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向他人借的钱,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即便离婚亦不能逃脱,假使法院没有认定一方借的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判决由借款一方承担责任,但在执行时依然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借款一方的财产部分。

  11.若一方有出轨现象的,应及时保留证据,短信、录音、录像、往来信件、日记、悔过书、保证书、通话记录清单、QQ、微信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2.若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该赠与行为因违背社会伦理而无效,赠与的财产可以追回。有时侯,甚至有夫妻共同配合,将送给小三财产追回的。郎教授的例子就很典型,做个小三也是不容易的。

  13.签订「忠诚协议」应就赔偿责任予以明确,若笼统使用「净身出户」有可能被认定无效。不要总想得到太多或全部,适当多一些、不太过分的忠诚协议还是比较容易获得法官支持的。

  14.家暴不仅仅是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精神暴力亦属于家庭暴力范畴,遇到家庭暴力应及时保留证据,派出所出警记录、伤情照片、视频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双方笔录、伤情鉴定等均是很有证明力的证据。

  15.若一方有赌博恶习的,应当注意保留证据,如派出所出警记录、居委会调解、谈话承认录音等,避免莫名背上赌债。

  16.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当然,如果已实际给付又另当别论了。

  17.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丈夫不能强迫妻子生或不生,通过诉讼解决也不行。若妻子执意不生孩子,丈夫可通过起诉离婚实现自己的生育权,找别人结婚再生还是可以的。

  18.抚养费一般是按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支付。这只是理论数据,不是月收入十万,就要支付二万的抚养费,还要考虑当地经济水平、生活水平、被抚养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的实际需要等。

  20.夫妻之间写借条实际上是有效的,这视为特殊的财产约定。当然,还是要有实际履行借款义务证据的,如果是空对空,也是没有效力的。

  21.婚生子女可以跟父姓也可以跟母姓。后续要改姓的,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是无法修改的,即便是离婚协议中有约定可以改姓的条款也不行,派出所同样要求双方同时到场表示同意。所以,若离婚协议中有改姓条款的,最好同时履行完毕,否则对方后面反悔你就没招了。

  26.离婚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夫妻债务,除非双方共同确认或借款时有共同签字确认的,法院才会分割该债务。否则,如只是一方个人借款,另一方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一般都是不予处理分割的,等债权人另案起诉时再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作者:原创发布时间:2018-02-20浏览量:53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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